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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  点击:  编辑:张居正   审核人:
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admin  2011/11/3 20:33:52 访问量:448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许昌学院“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简称帮扶资金,下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帮扶资金的宗旨是:弘扬高校教职工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扶危济困送温暖,互帮互助献爱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工会建立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工会有关人员和基层工会主席组成。统一负责全校帮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来源渠道:(1)全校工会会员的个人捐款(每人每年50元);(2)上级工会划拨的专项补助;(3)学校行政补助或福利补贴;(4)社会各界的捐助;(5)其他收入。  

第五条按照《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捐款额的30%上交省教科文卫体工会,作为全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系统“送温暖帮扶活动”统筹调剂经费。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留用70%,主要解决我校参与会员的困难帮扶。  

第六条帮扶资金捐款每年收交一次,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参与工会会员出现特殊困难(如因灾害、身患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因配偶一方患重病或下岗失业造成家庭困难,单亲特困女职工等情况)提供临时性帮扶。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九条帮扶资金一律不准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担保或商业借贷、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不得用于支付办公经费及购买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所需要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十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将帮扶资金收交、使用情况向主管领导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报告,同时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议、分工会主席会议上进行通报,以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参与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校工会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查。  

 

第五章资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困难职工档案和基层工会上报的情况,制订困难补助标准和慰问方案,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发放的情况,每年向基层工会详细通报。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应在校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接受职工和会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由校工会和基层工会共同发给困难会员,同时必须填写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统一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受帮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该凭证应作为资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9 26 日校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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