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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7  作者:  点击:  编辑:张居正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根据《许昌学院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有关人员和基层工会主席组成,校工会主席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主管福利的副主席担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四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掌握帮扶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审议资金年度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研究决定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审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申请。  

第五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受理审查基层单位上报的困难职工帮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帮扶资金的管理,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公布帮扶资金收缴使用情况;  

(四)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参加人员及捐款方式  

第六条学校在职工会会员自愿参加,每人每年捐款50元,由所在基层工会在每年的9月底前组织收取并上交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统一开具捐款凭证。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将捐款的30%部分上交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捐款的会员,不再享受困难职工帮扶补助,以往捐款不再退还。  

第八条原来未参加的工会会员、曾经停止捐款的会员再次捐款,自重新捐款起一年后才能享受困难职工帮扶补助。  

第九条退休职工自离退休之日起不再参与捐款,自退休之日满一年后不再享受困难职工帮扶补助,退休之前的捐款不再退还。  

 

第四章帮扶资金筹集  

第十条帮扶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参与会员的自愿捐款;  

(二)上级工会划拨的专项补助;  

(三)学校行政补助或福利补贴;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五章帮扶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管理  

(一)帮扶资金由管理委员会委托校工会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二)帮扶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三)使用帮扶资金必须经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六章帮扶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帮扶对象:我校按照规定参加帮扶资金捐款的在职工会会员。  

第十三条帮扶内容  

(一)医疗帮扶  

参与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学校医疗保险后,其自付医药费用较高造成家庭困难的,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给予相应帮扶。  

(二)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等帮扶  

参与会员家庭因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等造成较大损失的,配偶患重病或下岗失业、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单亲特困女职工等情况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帮扶。  

(三)其他帮扶  

其他帮扶是指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帮扶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帮扶内容和标准经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帮扶标准:  

(一)同一病种、同一困难可一次或多次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每年办理一次。  

(二)经审批同意个人获得帮扶资金补助年度最高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帮扶资金帮扶:  

(一)因各种原因取消参加资格者:  

(二)因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等原因造成困难者。  

 

第七章帮扶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应持本人医疗费用等有效单据填写帮扶资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审批后予以补助。具体流程是:  

(一)填写《许昌学院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捐款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申请享受医疗帮扶的,需提交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查验原始发票);  

4.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帮扶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帮扶的,按照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二)所在基层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校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帮扶标准和帮扶金额,报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  

(四)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财务向申请人发放帮扶金。  

 

 

第八章  

第十七条本细则2011 9 26日经工会委员会议通过,自201111 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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